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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巡商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魏渭妹与严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渭妹,严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衢柯巡商初字第263号原告:魏渭妹。委托代理人:郑建飞。被告:严璐。原告魏渭妹与被告严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邵晓飞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何忠、人民陪审员梅雨钢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渭妹的委托代理人郑建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渭妹起诉称:2012年1月,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2013年4月18日,原告向被告催款,后被告返还借款13000元,剩余17000元至今未还。为此,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7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被告严璐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原告为证明2012年1月,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2013年4月18日原告向被告催讨后,被告返还借款13000元,剩余借款17000元至今未返还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通话光盘1份。原告的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审查认定,原告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2013年4月18日,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后被告返还借款13000元,剩余借款17000元至今未返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诉请如前。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拖欠原告借款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理由正当,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严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魏渭妹借款17000元并自2013年7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76元,由被告严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邵晓飞人民陪审员  何 忠人民陪审员  梅雨钢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吴仕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