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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上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雷聪南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上刑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上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监视居住。辩护人许桓榕,广西心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思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3)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春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及其辩护人许桓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8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雷某趁雷某光一家人吃饭时,进入雷某光家的卧室,盗走雷某光农村信用社存折一本,并于次日到上思县中华路农村信用社领取人民币3300元。2、2013年9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雷某再次进入雷某光家的卧室,盗走人民币3400元。案发后,被告人雷某与雷某光达成和解,并赔偿给雷某光人民币7000元。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加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失主雷某光的陈述、抓获经过说明、农村合作信用社存折复印件、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和解协议书、被告人雷某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雷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雷某积极赔偿失主经济损失,且与失主达成和解协议,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李振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雷 航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