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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端法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2014)肇端法执字第13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何汝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肇端法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和平路26号,组织机构代码:89528104—1。被执行人:何汝超,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被执行人何汝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肇端法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何汝超逾期一直无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清偿贷款本金、滞纳金及利息等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何汝超的银行存款、其它收入(益)、债权、股权等合共人民币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该清单或通知属本裁定书组成部分)。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两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炽文代理审判员  黄坤朝代理审判员  郭 锦二0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黄敏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