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西塞民重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东台华联不锈钢制品厂与湖北芳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台华联不锈钢制品厂,湖北芳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西塞民重字第00003号原告东台华联不锈钢制品厂。负责人鞠玉斌,厂长。委托代理人赵金余,该厂驻黄石经销处负责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明星,黄石市金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湖北芳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南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旭红,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慧婷,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台华联不锈钢制品厂诉被告湖北芳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台华联不锈钢制品厂于2013年12月31日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台华联不锈钢制品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台华联不锈钢制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2元,由原告东台华联不锈钢制品厂负担。审 判 长 郑庆文人民陪审员 雷绪国人民陪审员 肖春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