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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陂行非审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武汉市黄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9)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市黄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柳咏新,郭永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行非审字第00021号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黄陂区前川街百锦街。法定代表人刘建华,男,该单位主任。被执行人柳咏新(曾用名柳其文)。被执行人郭永清,与被执行人柳咏新系夫妻。案由:征收社会抚养费申请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陂计生征字(2012)第415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强制执行之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规准确,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武汉市黄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2年11月21日作出的陂计生征字(2012)第415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许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刘宝丽人民陪审员  严家政人民陪审员  喻建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晏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