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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鄞调确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无锡市中汇线缆有限公司、宁波斯尔园林工具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市中汇线缆有限公司,宁波斯尔园林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鄞调确字第7号申请人:无锡市中汇线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国军。委托代理人:曹纳新。申请人:宁波斯尔园林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勇。本院于2014年1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无锡市中汇线缆有限公司和申请人宁波斯尔园林工具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陈高龙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无锡市中汇线缆有限公司和申请人宁波斯尔园林工具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4年1月2日经宁波市鄞州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宁波斯尔园林工具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无锡市中汇线缆有限公司价款300000元,该款由申请人宁波斯尔园林工具有限公司分两次还清,即2014年2月底归还100000元,2014年6月底归还200000元。如申请人宁波斯尔园林工具有限公司到期不还,则未到期部分视为到期,申请人宁波斯尔园林工具有限公司应付申请人无锡市中汇线缆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元,申请人无锡市中汇线缆有限公司并可向人民法院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高龙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代书记员 卫胜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