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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城行非审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襄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00025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襄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刘洪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襄城行非审字第00025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陈乐一,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刘洪云。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7月2日作出的(襄)质技监罚字(2013)第0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4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襄)质技监罚字(2013)第03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襄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襄)质技监罚字(2013)第039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襄)质技监罚字(2013)第039号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 何审 判 员  项才明人民陪审员  李 微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