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刘广山与蒋永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山,蒋永来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00078号原告刘广山,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被告蒋永来,男,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山与被告蒋永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一十三元,由原告刘广山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沈计永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常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