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沙洋刑执字第0047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贺学飞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沙洋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贺学飞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沙洋刑执字第00478号罪犯贺学飞,现在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服刑。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日作出(2006)洪刑初字第3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贺学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执行中,二00八年十二月、二0一0年三月、二0一一年七月、二0一二年十月四次经本院共减刑三年七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因罪犯贺学飞在服刑中获监狱四次表扬,并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贺学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四次表扬,并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贺学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贺学飞减去余刑,予以释放。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焱审判员 樊 勇审判员 申 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鲁习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