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东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原告××不服被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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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大东行初字第7号原告××,男。被告××。原告××要求被告××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长 石丽娟审判员 张笑晨审判员 张梓骐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王 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