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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执字第167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安丘市银天不锈钢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丘市银天不锈钢有限公司,安丘市中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1675号申请执行人安丘市银天不锈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加亮,总经理。被执行人安丘市中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昌明,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3)安商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现查明被执行人安丘市中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丘市中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16×××15账户存款20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李步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