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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法民初字第004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方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万法民初字第00425号原告方某某,男。被告黄某,女。原告方某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云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平、石廷绪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判,并于2014年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已被宣告失踪,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1月1日在白土镇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后来一同外出务工。由于婚前与被告之间缺乏了解,导致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于2009年9月外出后,音讯全无。后经原告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告失踪,现原告起诉要求判决与被告离婚。被告黄某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方某某与被告黄某于2002年1月1日登记结婚。被告黄某于2009年9月外出后便与原告方某某失去联系。2013年7月29日,原告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黄某失踪,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宣告黄某失踪的判决。原告方某某于2014年1月2日诉来本院,要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村委会证明、原告提交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页、(2013)万法民特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作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某与被告黄某系夫妻,黄某已经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现原告方某某起诉要求与被告黄某离婚,应予以准许。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方某某与被告黄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被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无本院生效证明书,本判决不得作为当事人另行结婚的依据。(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何 云人民陪审员  石廷绪人民陪审员  黄 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白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