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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固法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固法初字第83号原告郑某某,男,198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固始县。被告李某某,女,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4年元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饶亚军二○一四年元月二日书记员  孟凡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