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图民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赵大律与张粉玉、刘赞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大律,张粉玉,刘赞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图民初字第988号原告:赵大律。委托代理人:李京洙,吉林李京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粉玉。被告:刘赞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大律诉被告张粉玉、刘赞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大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共计75元,由原告赵大律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美淑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