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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执字第22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高尚海与江自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尚海,江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执字第221-5号申请执行人高尚海,居民。被执行人江自明,居民。申请执行人高尚海与被执行人江自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1)平商初字第3590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江自明的存款12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池成湖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高崇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