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邹少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桑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桑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邹少民初字第2号原告王某甲。法定代理人王某乙。被告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桑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登弟审 判 员 张国华人民陪审员 许海建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刘自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