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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02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王莎宾与资溪县兴鑫物流有限公司、杜尉寿、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莎宾,资溪县兴鑫物流有限公司,杜尉寿,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021-1号原告王莎宾被告资溪县兴鑫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杜尉寿(曾用名杜兵)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原告王莎宾与被告资溪县兴鑫物流有限公司、杜尉寿、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莎宾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莎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莎宾撤回起诉。退还给原告王莎宾案件受理费562元。审判员  王胜利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刘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