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顺法勒民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周伟文与林耀建、陈啟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伟文,林耀建,陈啟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顺法勒民初字第942号原告周伟文。委托代理人刘红增,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凤金,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耀建。被告陈啟英。原告周伟文诉被告林耀建、陈啟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秀乾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伟文的委托代理人刘红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耀建、陈啟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周伟文与被告林耀建是朋友关系,2013年5月14日,被告林耀建以其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临时资金周转为由,与原告林耀建签订了一份借款金额为3300000元的《借款合同》,该合同对借期、利息、逾期利息、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当天,原告便依约将330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被告林耀建指定的银行账户内,被告林耀建收到款项后随即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借款期间,被告林耀建未支付利息,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收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被告林耀建至今分文未还。另查,被告林耀建与被告陈啟英是夫妻关系,被告林耀建的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决:1.被告林耀建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3300000元,利息99000元,逾期利息275220元(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5%的基础加收20%,从2013年7月14日暂计至2013年11月30日,实际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陈啟英对被告林耀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原告周伟文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如下:1.原告身份证、被告林耀建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两被告是夫妻关系;2.借款合同、借据、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原件各1份,证明被告林耀建向原告借款330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间为2013年5月14日至2013年7月13日,及约定利息等。经本院合法传唤,被告林耀建、陈啟英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供证据,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周伟文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反映本案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予以采信。综合以上认证意见,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被告林耀建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3年5月14日向原告周伟文借款330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从2013年5月14日起至2013年7月13日止;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5%,逾期还款将在约定的利率水平上加收20%的罚息。合同签订当天,原告周伟文便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林耀建出借3300000元,被告林耀建随即向原告出具借据,确认收到借款3300000元。另查,被告林耀建与陈啟英是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现原告经催收未果,遂提起诉讼。以上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周伟文与被告林耀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林耀建尚欠原告周伟文借款33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负偿还责任。原告周伟文要求被告林耀建清偿借款本金3300000元及利息,经审查,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间月利率1.5%及逾期还款加收20%的罚息,并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计至2013年7月13日为99000元,此后利息以33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8%的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陈啟英与林耀建是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陈啟英应对被告林耀建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耀建、陈啟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伟文清偿借款本金3300000元、利息99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33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8%,从2013年7月14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096.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23096.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林耀建、陈啟英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垫支,由被告连同欠款一并清还给原告,本院不再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秀乾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廖秀雄第1页,共5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