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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淇滨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石松与王秀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松,王秀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淇滨民初字第157号原告石松,男,1994年9月10日出生。被告王秀然,男,约2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松与被告王秀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松于2014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松撤回对被告王秀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松负担。审判员  王振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