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宜都行非审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宜都市渔政船监港监管理站与张昌益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宜都市渔政船监港监管理站,张昌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鄂宜都行非审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宜都市渔政船监港监管理站,住所地宜都市陆城街办城乡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哲西,该渔政船监港监管理站站长。被执行人张昌益,从事个体经营。申请执行人宜都市渔政船监港监管理站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张昌益作出的都渔罚(2013)01号行政处罚决定,即15日内拆除香客岩库区水域网箱38只720平方米。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宜都市渔政船监港监管理站作出的都渔罚(2013)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宜都市渔政船监港监管理站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本院认为,宜都市渔政船监港监管理站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都渔罚(2013)01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宜都市渔政船监港监管理站作出的都渔罚(2013)0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 燕审判员 龚太阔审判员 鄢 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雪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