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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呼刑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董维维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维维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呼刑执字第58号罪犯董维维,男,1981年9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现在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服刑改造。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7日作出(2012)阿刑初字第000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维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1年12月4日起至2018年12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1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刑期无变动。截止2014年1月15日,剩余刑期四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4年1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东江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明政、包立红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董维维在2012-2013年度服刑改造期间的具体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供了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董维维在2012-2013年度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一贯以《服刑人员规范》严格要求自己,无违纪行为,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2012-2013年度共获狱政记功奖励三次。以上有监管干警证言、同监犯人证言,“三课”教育成绩单、罪犯百分考核统计表、罪犯奖励审批表、2013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扎兰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意见书、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董维维在2012-2013年度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应予减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维维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东江审判员  张明政审判员  包立红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