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奉民催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9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阿波罗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奉民催字第15号申请人上海阿波罗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陆金琪,董事长。申请人上海阿波罗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1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58084354、出票金额为人民币20,200元、出票行为建行上海西渡支行、申请人为上海阿波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人账号为XXXXXXXXXXXXXXX、收款人为上海国机能源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账号为XXXXXXXXXXXXXXX、出票日期为2008年3月6日、付款期限为1个月的银行汇票1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阿波罗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英代理审判员 徐晓丽人民陪审员 任新海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文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