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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9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王某和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三民初字第192号原告:王某,女,汉族,住三台县潼川镇。委托代理人:王庆国,三台县新生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三台县潼川镇。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羊衣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庆国与被告陈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5月相识并自由恋爱,随后双方同居生活,于2008年8月25日生育一女取名陈某甲,同年11月17日双方到三台县潼川镇人民政府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夫妻关系一般,2009年后被告长期在家不干活、不出门,且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0年7月原、被告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抚养小孩。被告陈某某辩称:原告诉称的事实部分不实,原、被告吵架是因被告打牌,被告生活作风不检点,我们分居生活是2011年底,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原告须给付小孩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5月相识并自由恋爱,随后双方同居生活,于2008年8月25日生育一女取名陈某甲,同年11月17日双方到三台县潼川镇人民政府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初期夫妻关系一般,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未添制共同财产、无存款及债权,欠被告之父陈世富3000元、欠原告胞姐500元。后因原、被告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于2011年底分居生活至今。王某遂诉至本院要求与陈某某离婚并由被告抚养小孩。审理中,被告陈某某同意离婚,并表示愿意抚养陈某甲。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有原告提供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离婚及小孩由谁抚养均无异议。双方争议的是小孩抚养费给付多少的问题,因原、被告双方均无稳定的收入来源、结合本地的生活水平本院确定为由原告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3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四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某与陈某某离婚。二、婚生女陈某甲由陈某某抚养;由王某从2014年3月起向陈某某每月给付陈某甲抚养费300元至陈某甲年满18周岁止(领取判决书时王某已先行给付陈某甲抚养费17个月为5000元)。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欠陈某某之父3000元由陈某某偿还,欠王某之胞姐500元由王某偿还。本案受理费130元,由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羊衣友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