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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城法执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佛山禅城宝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琦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雅博士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黄立权、马丹丹、方美霞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禅城宝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佛山市雅博士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琦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黄立权,马丹丹,方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执字第1398号申请执行人佛山禅城宝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佛山市雅博士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立权。被执行人佛山市琦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敏奇。被执行人黄立权,男,汉族。被执行人马丹丹,女,汉族。被执行人方美霞,女,汉族。关于佛山禅城宝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雅博士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琦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黄立权、马丹丹、方美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6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佛山市琦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费20000元,佛山市雅博士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黄立权、马丹丹、方美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佛山市雅博士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琦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黄立权、马丹丹、方美霞同时应支付案件受理费4816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佛山禅城宝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5582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佛山市雅博士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黄立权、马丹丹名下的房产一批,本院依法委托广东信德资产评估与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佛山市盈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本院查封的房产进行联合评估,评估价值为137398000元。经查,上述房产均已分别抵押给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其中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的抵押债权为人民币27452031.97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的抵押债权为美元5042939.49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的抵押债权为人民币153751951.62元、美元7774634.25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北滘支行的抵押债权为人民币29908198.30元。上述房产价值已明显低于抵押债权,处理上述房产对本案已无意义,故本院对上述房产暂不予处理。另,本院向金融、车管、房管、国土、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除上述财产外,暂没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书面告知本案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城法执字第13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昌斌代理审判员  蓝 江代理审判员  王德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智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