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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呼刑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太晓峰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太晓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呼刑执字第14号罪犯太晓峰,别名敖立,男,1984年7月1日出生,蒙古族,中专文化,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6日作出(2010)呼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因罪犯太晓峰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9年9月10日至2020年9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2012年10月27日呼伦贝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呼刑执字第425号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截止2014年1月15日,剩余刑期六年两个月。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4年1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东江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明政、包立红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太晓峰在2012-2013年度服刑改造期间的具体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六个月,并提供了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太晓峰在2012-2013年度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一贯以《服刑人员规范》严格要求自己,无违纪行为,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2012-2013年度共获狱政记功奖励四次、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以上有监管干警证言、同监犯人证言,“三课”教育成绩单、罪犯百分考核统计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2012-2013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扎兰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意见书、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太晓峰在2012-2013年度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应予减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太晓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东江审判员  张明政审判员  包立红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