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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9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蔡北京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北京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528号罪犯蔡北京,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南充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7日作出(2009)花少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北京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因罪犯蔡北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蔡北京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2次;2013年3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蔡北京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北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五天(刑期执行至2014年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杨 帆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