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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9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赵彦波与张伟卫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83年0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1305221983********,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82年0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1305221982********,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本院执行的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23日作出(2013)临民一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某某于2013年0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于2014年01月09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少辉审判员  胡桂兴审判员  郭书敏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邢亚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