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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终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9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刘贤虎与江苏广高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广高建设有限公司,刘贤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终字第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广高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帮龙,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建梅,江苏斯维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贤虎,男,196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蔡启新,福建启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国华,福建启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广高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建瓯市人民法院(2013)瓯民初字第2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建瓯市人民法院(2013)瓯民初字第23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建瓯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谢争春审 判 员  黄晓健代理审判员  张聪荣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征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