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9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黄俊兴抢劫罪,黄俊兴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俊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606号罪犯黄俊兴,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清远市,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2日作出(2010)城法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俊兴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俊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因罪犯黄俊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俊兴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8次;2013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7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俊兴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俊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5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杨 帆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