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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呼刑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付德刚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德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呼刑执字第33号罪犯付德刚,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满族,文盲,判刑前无职业,捕前住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现在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服刑改造。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28日作出(2007)莫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德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06年9月5日起至2016年9月4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付德刚不服,提起上诉。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提供的物价鉴定结论需一审法院按一审程序进行质证为由,发回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28日作出(2007)莫刑初字第15号判决,以被告人付德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06年9月5日起至2016年9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4月10日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2012年9月27日分别以(2011)呼刑执字第217号、(2012)呼刑执字第28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一年,累计减刑一年六个月。截止2014年1月15日剩余刑期一年一个月十九天。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4年1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国华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员斯琴高娃、包立红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付德刚在2012-2013年度服刑改造期间的具体表现,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建议减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付德刚在2012-2013年度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一贯以《服刑人员规范》严格要求自己,无违纪行为,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2012-2013年度共获狱政记功奖励四次。以上有监管干警证言、同监犯人证言,“三课”教育成绩单、罪犯百分考核统计��、罪犯奖励审批表、2012-2013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扎兰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意见书、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付德刚在2012-2013年度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德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 国 华审判员 斯琴高娃审判员 包 立 红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