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民商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9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原告董少微诉被告舒善林、王嫦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少微,舒善林,王嫦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民商初字第717号原告董少微,女,196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州市人。委托代理人邹立安,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善林,男,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被告王嫦娥,女,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淑蒲县人。委托代理人张昌华,男,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江陵县人。委托代理人车康,男,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少微诉被告舒善林、王嫦娥租赁合同纠纷一��中,原告董少微于2014年1月19日以需要追加当事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舒善林、王嫦娥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少微撤回对被告舒善林、王嫦娥的起诉。审 判 长 马树龙审 判 员 袁益民人民陪审员 杨振湘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