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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麻城民二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8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麻城市支行与熊平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麻城市支行,熊平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麻城民二初字第0011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麻城市支行。法定代表人田建国,该行行长。被告熊平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麻城市支行诉被告熊平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麻城市支行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麻城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麻城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费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麻城市支行承担。审判员 :李文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家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