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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上民三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8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徐华伟与刘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华伟,刘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上民三初字第133号原告徐华伟,男。被告刘晶,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华伟与被告刘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华伟在本院规定的时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耀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