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上民三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8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徐华伟与刘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华伟,刘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上民三初字第133号原告徐华伟,男。被告刘晶,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华伟与被告刘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华伟在本院规定的时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耀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