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8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梁德辉、林丹与黄德强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德强,梁德辉,林丹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德强,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何悦筑,系广东颖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毅,系广东颖诚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德辉,男,194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丹,女,194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梁明辉,系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安琦,系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上诉人黄德强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3)穗番法民二初字第94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德强上诉认为,被上诉人与案外人黄金成于2013年3月29日签订《股权及土地承租权转让协议》,约定被上诉人将其持有的广州市荣贵房地产咨询有限公股权转让给黄金成,上诉人作为协议的见证人。广州市荣贵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是广州市天河区,合同履行地也是广州市天河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纠纷是因被上诉人与案外人履行《股权及土地承租权转让协议》所引起的,因此,上诉人认为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显示,本案是因被上诉人委托上诉人代其收取转让款、上诉人未及时返还代收的转让款给被上诉人而引起的纠纷,故本案属于委托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即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在广州市番禺区钟村镇汉溪环村路东五巷5号,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力平审 判 员 季 红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靖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