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字第326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8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唐新建与周小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新建,周小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3261号申请执行人唐新建。被执行人周小成。申请执行人唐新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东民初字第19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东民初字第19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建中执行员 徐景法执行员 刘 刚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