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执行字第39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8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泉州市富邦化工制品有限公司与李军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市富邦化工制品有限公司,李军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行字第3901号申请执行人泉州市富邦化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法定代表人江成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荣敬,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军勇,男,198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温岭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市富邦化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军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南安市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40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李军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军勇支付申请执行人481218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973元、申请执行费711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军勇长期外出、去向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琨臻审判员 洪长城审判员 陈燕能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聪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