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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内民一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8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民一初字第21号原告张某某,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北省内丘县。被告王某某,女,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北省内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4年1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内邱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苑颖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