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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奉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严成国与俞惠素、周启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成国,俞惠素,周启藩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奉商初字第12号原告:严成国。委托代理人:周定浩。被告:俞惠素。被告:周启藩。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成国与被告俞惠素、周启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严成国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夏明善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盛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