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奉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严成国与俞惠素、周启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成国,俞惠素,周启藩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奉商初字第12号原告:严成国。委托代理人:周定浩。被告:俞惠素。被告:周启藩。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成国与被告俞惠素、周启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严成国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夏明善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盛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