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8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马淑娟与格力(青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淑娟,格力(青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295号申请执行人马淑娟。被执行人格力(青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经济开发区广州路11号。法定代表人林慧,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淑娟与被执行人格力(青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格力(青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平民一初字第1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格力(青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永亭审判员 刘忠华审判员 蒋为民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玮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