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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8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马淑娟与格力(青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淑娟,格力(青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295号申请执行人马淑娟。被执行人格力(青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经济开发区广州路11号。法定代表人林慧,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淑娟与被执行人格力(青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格力(青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平民一初字第1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格力(青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永亭审判员  刘忠华审判员  蒋为民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玮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