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殷执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殷执字第430号申请人史某某,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殷民二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郭某某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郭某某于2014年1月15日前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某某银行存款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勇翔审判员 刘家梁审判员 苏富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