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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璧法民初字第031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8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与熊远刚、熊远龙、严灿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熊远刚,熊远龙,严灿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璧法民初字第0312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县璧城街道文风路140号。法定代表人颜刚,行长。委托代理人段平,该行员工。被告熊远刚,男,汉族,1964年11月20日出生。被告熊远龙,男,汉族,1960年6月14日出生。被告严灿滨,男,汉族,1982年8月22日出生。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与被告熊远刚、熊远龙、严灿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于2014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撤回对被告熊远龙、熊远刚、严灿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9元,减半收取359.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杨 波代理审判员  谢晓静人民陪审员  彭传政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鲍柏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