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枣民三初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8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河北敬众锂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威斯特企业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敬众锂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威斯特企业集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枣民三初字第117-1号原告:河北敬众锂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枣强县。法定代表人:李金苍职务:总经理。被告:山东威斯特企业集团,住址:山东枣庄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晓舜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敬众锂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威斯特企业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敬众锂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元,撤诉减半收取938元,财产保全费880元,共计1818元,由原告河北敬众锂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韩彦辉审 判 员 杜金荣人民陪审员 于文宁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