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克东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8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王X诉张淑艳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张淑艳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克东民初字第78号原告王X,女。法定代理人王路生,男。被告张淑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诉被告张淑艳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孔德富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雪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