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桂阳法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8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原告付克雄与被告桂阳县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昌友、伍永四、蓝佩棋、李玉华民间借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克雄,桂阳县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昌友,伍永四,蓝佩蜞,李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桂阳法民初字第24号原告付克雄,男。委托代理人石小飞,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程,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阳县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声全,湖南永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昌友,男。被告伍永四,男。被告蓝佩蜞,男。被告李玉华,男。被告伍永四、蓝佩蜞、李玉华的委托代理人刘俊麟,湖南永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克雄与被告桂阳县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昌友、伍永四、蓝佩棋、李玉华民间借货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己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遂于2014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克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780元,减半收取7890元由原告付克雄承担。审 判 长 廖中元审 判 员 曹文斌人民陪审员 谢小桂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海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