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偃法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8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郑积惠与齐成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偃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偃法执字第21号郑���惠申请执行齐成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偃民六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积惠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齐成峰,找不到人,银行也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3)偃民六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卫明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占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