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香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8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杨秀军申请王金禄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军,王金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香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杨秀军,身份证号×××,女,1960年8月3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工艺美术玻璃厂退休工人,住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57号1栋2单元602室。被执行人王金禄,身份证号×××,男,195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邮政局视察室主任,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水晶街239号6单元9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秀军与被执行人王金禄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已将王金禄名下的座落于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59号2单元6层2号和哈尔滨市香坊区邮电小区5栋5单元5层1号的两套房产更名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杨秀军名下。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立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景志新审 判 员 张丽华代理审判员 赵焕忠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