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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民一初字第008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8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王孝志与黄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孝志,黄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迎民一初字第00829号原告:王孝志,男,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江东,安庆市迎江区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鹏,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孝志诉被告黄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孝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顾  正  浪审 判 员 丁  车  荣人民陪审员 赵  启  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曼琳(实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