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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仓民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8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陈丽玉与肖泽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丽玉,肖泽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仓民保字第17号申请人陈丽玉,女,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申请人肖泽长,男,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玉与被告肖泽长民间借贷纠纷(﹤2014﹥仓民初字第619号)一案中,申请人陈丽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肖泽长2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肖泽长2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财产清单另列);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即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海宁人民陪审员  杨宗钦人民陪审员  郑 炜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浚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