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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汝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汝州市陵头镇“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诉杨统一民间借贷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州市陵头镇“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杨统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167号原告汝州市陵头镇“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负责人吕庆会,系该办公室主任。被告杨统一,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陵头镇。案由:民间借贷本案在审理原告汝州市陵头镇“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诉被告杨统一民间借贷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统一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汝州市陵头镇“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撤回起诉。审判员  冯书朝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俊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