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汝州市陵头镇“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诉杨统一民间借贷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州市陵头镇“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杨统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167号原告汝州市陵头镇“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负责人吕庆会,系该办公室主任。被告杨统一,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陵头镇。案由:民间借贷本案在审理原告汝州市陵头镇“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诉被告杨统一民间借贷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统一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汝州市陵头镇“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撤回起诉。审判员 冯书朝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俊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