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执行字第390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8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苏朝钦与李云娃发起人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朝钦,李云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行字第3907号申请执行人苏朝钦,男,197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李云娃,女,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朝钦与被执行人李云娃发起人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南安市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29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李云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云娃支付申请执行人35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42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云娃外出、去向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琨臻审判员 洪长城审判员 陈燕能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聪灵 关注微信公众号“”